专利案例

一种黄油嘴的无效宣告案

分类:专利案例 阅读:1515 时间:2023-01-06 10:03:59

通常情况下,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运用并未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案例概况

2020年04月09日,我所接受请求人的委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针对专利号为201320404789.8,申请日为2013年07月09日,名称为一种黄油嘴的实用新型的无效宣告请求,为证实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即不具备创造性,我所代理人提交了5篇现有专利文献作为无效证据。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0年12月28日作出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

法律依据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征和进步”。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3.2.1.1(3)中规定: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1. 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2. 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同一份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3. 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案例焦点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是否具备创造性

案例分析

涉案专利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一种黄油嘴,包括黄油嘴本体、孔用弹簧挡圈、弹簧和圆球;其特征在于:黄油嘴本体内开设有轴向的中心通孔,中心通孔包括相互连通的上孔和下孔,上孔的直径小于下孔的直径,上孔和下孔之间通过圆锥面连接,圆锥面处装设有圆球;下孔内壁开设有卡槽,卡槽内装设有孔用弹簧挡圈;下孔内装设有弹簧,弹簧的两端分别与圆球和孔用弹簧挡圈相抵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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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专利

证据1公开了一种黄油嘴座单向阀,主要公开了阀体、阀嘴(其二者结合相当于涉案专利中的黄油嘴本体)及钢球(相当于涉案专利中的“圆球”),阀体腔内设有弹簧(公开了涉案专利中的弹簧),弹簧的一端与钢球的一面相应,另一端面与设在阀体头端的阀嘴相应,阀体腔进油端设有锥面球座,钢球的另一面与锥面球座的锥面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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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1附图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黄油嘴包括孔用弹簧挡圈,下孔内壁开设有卡槽,卡槽内装设有孔用弹簧挡圈,弹簧的两端分别与圆球和孔用弹簧挡圈相抵顶。

为确保黄油嘴常闭状态下的自密封效果,在证据1公开的基础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腔体内壁开设卡槽并在卡槽内设置弹簧挡圈作为弹簧另一端的抵接部件是面对上述情形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常规设置,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而权利要求2-4属于涉案专利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其他证据及公知常识所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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