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案例

一种带防护眼镜的安全帽无效宣告案

分类:专利案例 阅读:1538 时间:2023-01-06 10:54:49

在评价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由另一份现有技术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结合启示,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案例概况

我所接受请求人的委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针对专利号为201620020297.2,申请日为2016年01月11日,名称为一种带防护眼镜的安全帽的实用新型的无效宣告请求,接受请求人的委托后,对涉案专利进行系统的无效检索,于2020年10月14号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依据专利文本证据2-6,请求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于2021年4月15日进行口头审理。基于第一次的证据2-6,替换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于20214月21日第二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于2021年7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07月26日作出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

法律依据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案例焦点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是否具备创造性

案例分析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一种带防护眼镜的安全帽,包括帽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帽体通过一铰接机构与防护眼镜相铰接;所述帽体前侧边沿向上翘起形成一限位部所述防护眼镜上侧边沿向内延伸出一与限位部相匹配的格挡部所述铰接机构包括设于帽体两侧的固定块、与固定块相匹配的辅助块;所述固定块上设有一卡孔;所述辅助块内侧设有一铰接柱,铰接柱一侧向外延伸出一与卡孔相匹配的卡柱;所述防护眼镜上设有一与铰接柱相匹配的铰接孔;所述防护眼镜上设有一调节孔,调节孔为弧形孔,调节孔两端设有与其互为贯通的圆形孔;所述固定块上设有与调节孔、圆形孔相匹配的调节柱

图片1.png

涉案专利

 

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炼钢炉前操作工的安全防护帽。其具有向前突出的帽沿

图片2.png

证据2附图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为:(1)限位部具体是由帽体前侧边沿上翘形成的,而证据2中的帽沿是由帽体前侧边沿向前突出;(2)铰接机构与防护眼镜的具体安装结构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帽体前边沿向上翘起形成限位部是一种常规的技术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1公开了一种安全帽镜片组装结构,根据证据1附图1可知,其中两接合片相当于涉案专利的固定块。两外罩体相当于与辅助块。镜片上的轴孔相当于涉案专利的铰接孔,轴柱相当于铰接柱,长形凸柱相当于卡柱,长形孔相当于卡孔;且证据1公开了多个定位孔,以及与定位孔相配合的凸体相当于涉案专利的调节柱,虽然定位孔和凸体设置位置不同,但是将定位孔设置在镜片上而将凸体设置在接合片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d3eca045d5f0c6340e8afb0a63bca24.png

证据1附图

综上可知,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而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其他证据及公知常识所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热点新闻

【知产史话】什么是“额头出汗原则”?

2021-05-19 17:50:49

额头出汗原则(或称辛勤原则)是一条知识产权法律原则,尤其关系到著作权法。根据这条法律原则,作者通过创作(如数据库、通讯录)时所付出的劳动就可获得著作权。并不需要真正的创造或“原创性”。

更多 

[人工智能知产前沿] 独立型人工智能的发明人资格

2021-06-04 08:31:49

更多 

专业领域